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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恋爱期间的转账和礼物,分手后能否要回?

作者:黄嘉颐

2026-10-11 理论研究/恋爱期间的转账和礼物,分手后能否要回.docx

作者:黄嘉颐

“相亲对象刚认识就主动送我金手镯、新款手机、奢侈品包包。可我对他实在没感觉。试着交往了一个月还是提了分手。现在他要求我返还所有礼物,他自愿送我的礼物需要返还吗?”恋爱中,转账、送礼、发红包,是再正常不过的情感表达。可一旦分手,不少人心里都会冒出一个念头:恋爱没谈成,给你买礼物、给你转账的钱,凭什么打了水漂?建立恋爱关系前或恋爱期间的花费、礼物、红包,分手后到底能不能要回来?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理这类恋爱产生的财产纠纷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今天我们通过几个真实的法院判例,看看几种常见场景下,法院到底是怎么判的。

一、恋爱期间特殊数字转账并备注自愿赠与,分手后能要回吗?

「案情简介」

小风与小娟经人介绍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小风以购车资金不足为由向小娟借款18万元。基于情侣关系的信任,小娟通过支付宝分两笔向小风转账共计18万元。小风于当日晚上又将18万元转回给小娟,随后要求小娟以“特殊数字”重新转账并备注“自愿赠与”,以证明二人感情。小娟于次日分四笔转账共计169179.42元(三笔52013.14元及一笔13140元),并按要求备注“自愿赠与”。一个月后,小风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小娟认为若小风无意继续婚恋关系,则应当返还钱款。

「实务判例」

小风辩称,恋爱期间的特殊数字转账属正常情感表达,涉案款项均为小娟自愿赠与,且转账数字具有“我爱你一生一世”等特殊含义,符合情侣间赠与习惯,属一般赠与而非附条件的赠与,故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情侣之间为表达情感而互赠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款项,如“520元”“1314元”等,通常属于一般赠与,分手后不得要求返还。但金额明显超出日常消费水平的大额赠与,其性质应结合赠与背景、双方经济状况及社会常理来综合认定。小娟在短时间内向小风转账多笔大额款项,远超普通情侣间表达情谊的合理范围。虽然转账备注“自愿赠与”,但此类大额赠与通常隐含对未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的期待,符合附解除条件赠与的法律特征,即,若双方最终未能继续婚恋关系,则赠与合同因条件未成就而失效,受赠人应予返还。综上,法院判决小风向小娟返还169179.42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以案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应界定为一般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具有无偿性,但在婚恋关系中,给付大额财物往往承载着当事人对缔结婚姻或建立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合理预期,而非纯粹的情感表达。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小娟的经济状况,足以认定涉案赠与并非单纯基于维系感情,而是以发展婚恋关系为实质前提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关系破裂、所附条件无法成就的情况下,小风拒绝返还案涉款项缺乏合法依据。故法院判令返还相应款项,既契合公平原则,也体现了法律对婚恋财产纠纷的理性规制。

二、恋爱期间给另一方赠送大额礼物,分手后能要回吗?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小赵与小张通过某平台相识,双方在该平台沟通择偶标准及婚恋事宜。2025年8月28日,小张在平台向小赵提出:“我要金镯子和戒指,来确定我们的关系”“以后我就可以叫你老公了”。小赵表示同意。次日,小赵支付49345元,由小张在老凤祥银楼选购足金戒指(6.91克)、足金手镯(37.21克)、足金手链(6.86克)共计三件金饰。2025年9月1日,小张又要求小赵出资为其开办花店,小赵不同意,双方产生矛盾关系破裂。小赵要求小张返还金首饰,小张拒绝,小赵遂诉至法院。

「实务判例」

小张辩称,小赵在起诉状中自认购买“三金”是为了确定恋爱关系而非缔结婚姻,属于一般性赠与而非彩礼;赠与行为已完成,所有权已转移,小赵无权单方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并非小赵自愿主动赠送小礼物以表达感情,而是小张主动、明确地向小赵提出购买金饰的要求,并以“确定关系”和“称呼老公”为条件。金戒指、金手镯、金手链属于婚嫁习俗中典型的“三金”范畴,具有强烈的缔结婚姻象征意义,区别于普通情侣间赠送的日常消费品,属于贵重、具有婚约性质的财物。综上,法院判决小张返还小赵价值49345元的贵重金属(包括戒指6.91克黄金、手镯37.21克黄金、手链6.86克黄金)。该判决现已生效。

「以案说法」

相亲期间一方主动索要的大额礼物应界定为一般恋爱赠与还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和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在婚恋关系中,给付大额财物是否应返还,关键在于审查赠与背景、财物性质及双方真实意图。“三金”在我国传统婚嫁习俗中具有强烈的缔结婚姻象征意义,明显区别于普通情侣间赠送的鲜花、衣物、520红包等日常消费品。结合双方通过交友平台沟通婚恋事宜的背景,足以认定小赵赠与“三金”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双方关系短期内破裂、结婚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若支持小张继续占有该大额财物,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故法院判令返还,既体现了对传统婚俗习惯的尊重,也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类似婚恋财产纠纷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三、追求阶段的财物赠与,分手后能要回吗?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吕女士与邢先生相识后加为微信好友。吕女士对邢先生心存好感,欲通过转账、购买物品等方式发展成恋人关系。2023年至2024年期间,吕女士向邢先生多次转账,其中1000元以上的转账金额共计47210.88元,另购买价值8763.90元手机一部。但双方始终未确立恋爱关系,邢先生一方面拒绝恋爱,另一方面继续接受大额财物,吕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实务判例」

法院审理认为,金额较大的财物赠与,虽未明示,但双方都明白暗含将来确定恋爱关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属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无法确立恋爱关系时,解除条件成就,邢先生明知吕女士心意,却既不接受恋爱又继续接受大额财物,超出普通朋友交往范畴,应予返还。金额1000元以下部分的款项包括有特殊意义的“520”等转账,还有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转账等,都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应当视为一般赠与,法院不支持返还。一审判决邢先生返还47210.88元及手机一部。邢先生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吕女士为追求邢先生向其给付财物,其目的是与邢先生建立恋爱关系。邢先生明知吕女士有意追求,虽然不同意建立恋爱关系,但在吕女士向其大额转账、为其购买贵重物品时并未拒绝,明显超出普通朋友交往中单方、无条件赠与的合理范畴,有违公序良俗。在吕女士赠与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下,邢先生应当返还相应财物。

「结语」

恋爱是人生的美好际遇之一,但在奔赴甜蜜的同时,建议双方保持一定的经济理性意识,在给付大额财物时,若财物价值远超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赠与之时可通过聊天记录等方式适当明确赠与的目的或条件,避免日后产生争议时口说无凭,一旦双方开始谈婚论嫁且涉及彩礼给付,注意保留彩礼用途及使用情况的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保障自身权益。愿每一份真心都不被辜负,也愿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妥善守护。

“相亲对象刚认识就主动送我金手镯、新款手机、奢侈品包包。可我对他实在没感觉。试着交往了一个月还是提了分手。现在他要求我返还所有礼物,他自愿送我的礼物需要返还吗?”恋爱中,转账、送礼、发红包,是再正常不过的情感表达。可一旦分手,不少人心里都会冒出一个念头:恋爱没谈成,给你买礼物、给你转账的钱,凭什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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